栏目:咨询工程师 发布时间:2021-12-21 09:24 来源: 路问教育 阅读量:65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总体要求,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办事环节,山西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咨询工程师资格证书电子化的通知。接下来,路问教育带大家了解一下信息详情。
关于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电子化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20〕109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和职业资格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优化工作流程,减少管理环节,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方便服务对象领取、使用、补办证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现就加快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电子化、便利化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实行电子化
(一)实施时间
从2020年起,由省人社厅审核确认的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统一实行电子证书,不再颁发纸质证书;下放各市的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逐步推进电子证书。鼓励各市、各初中级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制度。
(二)证书效力和使用
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电子证书,表明持证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作为我省相应系列(专业)、层级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的有效凭证。电子证书的任何形式电子再转换版本,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按规定自主评审的高级职称电子证书依托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系统办理。各自主评审单位申请制作电子印章后,可通过移动端或PC端实现在线制作电子证书,证书效力等同省人社厅确认的高级职称。
持电子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规范使用,严禁伪造、篡改、滥用。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记入个人信用系统,并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证书签发
高级职称电子证书所需信息由各评审委员会按照信息“谁提供、谁核准、谁负责”的要求,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网“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事项在线申报,按申报材料要求上传评审通过人员信息等有关资料,经省人社厅证书核发部门审核批准后,统一转入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按确定样式制作电子证书并加盖电子印章后签发。
(四)证书查验
高级职称电子证书采用二维码、电子印章等多重数字化防伪,面向各类单位和办事群众开放证书信息查询和核验服务。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登录“山西省政务服务网”—“个人服务空间”—“我的证照”,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
(五)证书补发
对因遗失、损毁等原因需补办证书的,不再补办纸质证书,由原证书持有人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网“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事项在线提出申请办理,经省人社厅证书核发部门审核批准后,转入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制作电子证书并加盖电子印章后签发,申请人可自行登录网站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六)证书样式
高级职称电子证书采用A4版单页单面模式(附件1-1),包括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评审通过信息及持证人身份信息,并加入二维码防伪标志,证书加盖“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证书专用章”或自主评审单位电子印章。
对通过自主评审方式取得高级职称的,在电子证书上加注“自主评审”(附件1-2)字样予以区别。民营企业工程系列评委会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在电子证书上标注使用范围(附件1-3)。
初级、中级职称证书样式参照高级职称样式,边框颜色分别为红色、绿色以示区别(附件1-4、附件1-5、附件1-6、附件1-7),各市、各初中级评审委员会职称证书电子化时参照相应样式执行。
(七)数据存储
电子证书以国标要求的OFD文件形式和结构化数据形式统一存放在省电子证照库,并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业务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确认。
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实现便利化
(一)证书效力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中由人社部门参与管理的职业资格证书(附件2、附件3)实行纸质和电子双轨制,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证书制作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作(以下简称部级证书);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作(以下简称省级证书)。
纸质证书均由印制企业统一印制(含用印)、统一打印合格人员信息及照片,一次性完成制证,证书发放机构无需加盖签发章及照片钢印。
电子证书按管理权限分别在部、省电子证照平台制作并签发。部级电子证书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电子证书纳入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管理,由负责该项考试的省级考试机构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网“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事项在线申报,按要求上传考试合格人员信息等有关资料,经省人社厅证书核发部门审核批准后,统一制作并签发电子证书。
(三)证书发放
证书发放由省级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省级人社部门负责证书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证书发放工作。部级证书配送由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对接联络。
纸质证书发放按照“谁负责资格审查,谁负责证书发放”的原则确定证书发放机构,以方便合格人员就近领取为原则组织实施,鼓励开展证书邮寄业务,提升证书发放效率。
纸质证书由证书印制企业统一配送到省级证书发放机构,省级证书发放机构按照发放原则安排部署具体发放工作,并在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网站发布证书领取的时间、地点、办理方式等信息。未按时领取的纸质证书,由证书发放机构代为保管;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由指定印制企业统一回收销毁。
电子证书签发后,部级证书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证书查询验证系统”下载打印;省级证书可通过“山西省政务服务网”—“个人服务空间”—“我的证照”下载打印。
(四)证书补发
证书补发由管理该证书信息的省级考试机构直接受理补发(附件2、附件3)。原证书持有人向相关省级考试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省级考试机构受理证书补发申请后,经审核符合补发证书条件的,按证书管理层级和制作程序提出制作申请,补发证书制作完成后,纸质证书由受理证书补办事宜的省级考试机构向申请人直接发放。
补发证书信息经确认与原证书信息不一致或因原证书信息缺失不能进行确认的,不得补发。修改或增补证书信息按考试机构考生信息修改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证书信息修改后须经负责该项考试报名资格审核的部门重新审核确认证书领取资格,经重新审核确认符合合格人员相关条件,方可申请办理补发证书。
补发证书在证书内页上加盖“补发”字样,以示区分;个人申请补发职业资格证书,不再要求登报声明原证作废、提交单位证明;补发证书均为新版证书;对于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考试,不再受理相应的证书补发申请,由证书信息管理机构开具成绩证明。
(五)证书样式
部级证书自2017年起启用新版证书,新版证书为BS版单页双面样式,分为“准入”和“水平”两类,封面分别采用暗红色和墨绿色。省级证书样式及内容参照部级证书制作标准(附件5-1),证书信息由省级考试机构按考试信息管理职责提供。
(六)其它事项
1.合格标准及合格人员名单。2020年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以人社部发布为准,省人社厅不再公布(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除外);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由省人社厅发布。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进行公示。
2.合格人员登记表。2020年起,逐步使用电子化《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替代纸质版,电子证书等同专业技术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使用,暂未提供电子证书的考试项目由省级证书信息管理机构依申请向合格人员开具成绩证明。
3.成绩单。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对应的成绩合格通知单(书)、成绩合格证明等由部、省级考试机构按考试信息管理职责分别制作并用印(附件5-2),成绩单实行纸质和电子双轨制,电子成绩单与纸质成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绩单的发放、补办、保管参照证书管理。
4.证书发放、补发实行目录清单制(附件2、附件3),向社会公开证书发放、补发的具体承办部门或机构;今后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调整,增加的职业资格证书发放、补发依照此通知要求进行,并由省级证书发放机构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附件4)。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电子化、便利化改革,体现了我省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的部署要求,是公开、科学、规范管理国家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具体措施。证书发放、补办工作社会影响大,关注程度高,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各有关管理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工作责任感,解决好证书电子化、便利化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障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权益。
各市人社局、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通知有关工作要求,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对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解决,切实提高证书发放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