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中考政策 发布时间:2024-03-27 09:55 来源: 路问教育 阅读量:99
东莞市教育局近日发布了《东莞市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东莞市2024年中考即将开展,下面给大家介绍东莞2024年中考招生录取政策。
(一)录取工作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考生德智体全面衡量,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考查科目等级和中考成绩总分分批择优录取。凡是未参加我市中考的考生,我市普通高中学校不予录取;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自行承担未被录取责任;凡是录取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注册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被录取学校当年的录取资格,不建立学籍。
2.按计划招生原则。公民办普通高中均严格按核定计划招生。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和变相招收“借(挂)读生”。如因特殊情况调整招生计划及班额的,另行通知。
3.名额分配到校原则。今年继续实行部分优质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各初中学校的招生办法,在本市初中就读的本市户籍及符合政策性照顾条件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的应届生参与名额分配,名额分配比例保持为50%。今年有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东莞市第一中学、东莞实验中学、东莞高级中学、东莞外国语学校、东莞市第六高级中学、东莞松山湖未来学校共8所学校招生计划数(除招收随迁子女、特色发展学生、港澳班学生人数外)的50%作为名额分配计划数,按各初中学校本市户籍初中应届考生数占全市本市户籍初中应届考生数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计算方法为:用上述8所学校各自的名额分配计划数除以参加中考的本市户籍初中应届考生总数,计算出上述8所学校各自的分配比例,某初中学校以本校参加中考的本市户籍初中应届考生数分别与上述8所学校各校的分配比例相乘,即得出该初中学校分配得到的上述8所学校各校的名额数。录取时,在各初中学校第一志愿填报上述8所学校志愿的本市户籍初中应届考生中,根据其报考志愿和中考成绩总分择优录取。
4.随迁子女录取原则。符合我市报考普通高中认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可报考我市有随迁子女招生计划的公办普通高中(具体学校名单及招生计划另行通知),也可报考我市所有民办普通高中。报考公办普通高中的,录取时,按照各校的随迁子女招生名额,按学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考查科目等级和中考成绩总分择优录取,与本市户籍考生分别划定录取分数线。
5.排位录取原则。先按中考总分从高到低进行第1次排序进行投档,若投档计划数末位有两名或以上考生中考总分(取整,含加分)相同时,则按“排位法”进行投档录取。先按“语文+数学+英语”组合1的总分进行第2次排序;中考总分、组合1总分都相同时,再按“道法+物理+历史+化学”组合2的总分进行第3次排序,中考总分、组合1和组织2总分都相同时,再按“生物+地理+体育”组合3的总分进行第4次排序;前4次排序后仍排位相同时,按单科目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后确定排位,单科比较顺序依次为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物理、历史、化学、生物、地理、体育与健康。
(二)录取批次
中考录取共分5批,另有2次补录。
提前批:普通高中特色发展学生及港澳班录取。可报1个特色发展学生志愿。港澳籍学生还可报1个港澳班志愿。特色发展学生录取结束后再进行港澳班录取。
第一批: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可报4个志愿,每个志愿可报一所学校。录取注册后进行一次补录,补录可报3个志愿。
第二批:公办中职学校、公办技工学校录取。可报4个志愿,每个志愿可报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录取注册后进行一次补录,补录可报3个志愿。
第三批:民办中职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录取。可报4个志愿,每个志愿可报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
上述批次学生录取注册后,各公民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可按本校自主招生方案组织开展自主招生和录取,补足招生计划未录满部分。
第四批:高职院校五年一贯制班、外市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可报4个志愿,每个志愿可报一所学校的一个专业。按省的录取要求执行,不进行补录。
(三)优待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下列各类考生可给予优待录取,每位考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优待政策。
1.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的优待办法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执行。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的优待办法按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
3.消防救援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的优待办法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函〔2023〕29 号)执行。
4.台湾学生的照顾政策按《关于对台湾学生在我市就读有关规定进行修订的通知》(东教基〔2017〕2号)文件执行。
5.政策规定需要照顾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