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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

栏目:碳排放管理师培训 发布时间:2022-05-16 10:59 来源: 路问教育 阅读量:12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替代办法》),现解读如下。

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试行)

一、出台背景

山东省是二氧化碳排放大省,排放总量约占全国的十分之一,全省“两高”行业企业数量多,是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部署要求,实现固定污染源减污降碳源头管控,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该《替代办法》。

二、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等战略的具体举措。《替代办法》从“两高”行业源头控制入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将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落地山东。

二是填补了“五个减量替代”的碳排放减量替代政策空白。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严格落实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五个减量替代”,其中,产能、煤耗、能耗、污染物排放等管理办法相对成熟,《替代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没有碳排放减量替代的政策空白,使“五个减量替代”的政策拼图更为完整。

三是“两高”行业转型升级的山东实践。我省是全国第一个出台“两高”行业碳排放减量替代的省份,《替代办法》在推动能源“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通过碳排放量的减量替代倒逼“两高”行业企业转型升级方面提供了山东实践。

四是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抓住了“两高”项目,就是抓住了碳排放的“牛鼻子”。《替代办法》的出台确保我省“两高”项目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进一步加快倒逼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转型升级,推动我省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是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创新。《替代办法》是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具体行动,《替代办法》的出台,将碳排放控制从末端移到前端,在“两高”项目建设的环评入口就明确了减量替代的比例,并落实削减量替代来源,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主要内容

《替代办法》共十二条,重点明确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促进能源资源高质量配置利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9号)明确“两高”行业范围,主要包括炼化、焦化、煤制液体燃料、基础化学原料、化肥、轮胎、水泥、石灰、沥青防水材料、平板玻璃、陶瓷、钢铁、铁合金、有色、铸造、煤电等16个行业上游初加工、高耗能高排放环节新建(含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不增加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除外)投资项目。“两高”行业范围根据相关要求动态调整。

(二)明确了替代源及要求

1.替代源主要包括:一是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碳排放量。二是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减少的碳排放量。三是拟建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可再生能源、清洁电力替代化石能源减少的碳排放量。四是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碳排放量。

2.替代源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替代源原则上为“两高”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021年1月1日后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替代源在公示公告的“两高”行业清单且数据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可验证的,可不限于规上企业。二是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

(三)明确了核算方法

 

 

(四)明确了管理要求

1.碳入环评,前移降碳关口。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审查建设项目和替代源碳排放量测算是否科学、准确,替代源是否真实、可行。

2.严格管控,落实削减量。项目单位因规模、工艺等调整,造成碳排放量增加的,应当落实新增碳排放量替代源。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未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

3.动态管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碳排放减量替代相关内容,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明确了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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