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考试政策 发布时间:2021-11-18 17:03 来源: 路问教育 阅读量:95
社会工?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是多久?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民政部印发的"社会工,大家可以从文中了解关于社工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工,根据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 社会工,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
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社会工;
(二)组织社会工;
(三)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工。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本地区社会工。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社会工;
(二)对本地区社会工。
第六条 社会工,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90小时。
第八条 社会工,以提高社会工,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社会工:
(一)专业价值观和伦理;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三)社会工作实务;
(四)相关理论知识。
第九条 社会工:
(一)在社会工;
(二)社会工;
(三)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
(四)社会工。
第十条 社会工:
(一)参加社会工作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二)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一次性记90小时;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按考试合格的专业课程实际授课时间计算。
第十一条 参加社会工作培训的继续教育时间,由举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参加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学历(学位)证书作为证明;未取得学历或者学位的,以单科成绩单和学校出具的面授课时表作为证明。
第十二条 社会工:
(一)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开办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或者开展社会工作职业培训3年以上;
(二)具有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专业师资队伍,其中,社会工作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应占1/3以上;
(三)具备承担培训工作所需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社会工,科学开发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合理设置培训内容,有效改进培训方式,提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
第十四条 社会工,培训记录包括被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试或者考核成绩等材料。
第十五条 社会工,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六条 社会工,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社会工,由社会工;逾期不改正的,由社会工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学时证明的;
(三)以社会工;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