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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发布债券审核及监管业务四项规则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2-04-25 11:50 来源: 路问教育 阅读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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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四项基本业务规则。这是沪深交易所持续推进全面深化公司债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压实市场主体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所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债券审核及监管业务四项规则

完善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体系

自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行注册制以来,沪深交易所扎实推进债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持续完善公司债券发行注册制业务规则。

具体来看,本次制定发布的审核规则,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相关规定从原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中拆分出来,形成独立的发行上市审核基本业务规则,全面规范申请与受理、审核内容、审核程序、中止与终止事项、自律管理等审核业务环节。

审核规则明确审核总时限和各环节的审核时限。沪深交易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审核意见,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根据审核问询作出回复、补充或者修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若发行人、主承销商申请中止审核,中止审核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进一步压实市场主体责任

在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沪深交易所规则制定进一步着眼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推动形成良好的市场生态,打造更加规范透明的债券市场。

首先,强化发行人重大事项披露,增加发行人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被抵质押等事项的披露要求;其次,明确担保机构及破产管理人信息披露要求,规定担保机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告及重大事项,要求破产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持续披露破产进展等事项;另外,完善自愿披露、公开承诺披露、暂缓披露相关安排。

同时,为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把好“入口关”,按照“受理即纳入监管”原则,明确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发行人及其相关方、主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等各方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强调专业机构特别注意义务,并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相关条款,压严压实各市场主体责任。

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

本次规则完善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制度等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生机制,调动各市场参与方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

在完善持有人会议机制方面,一是细化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形,新增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或者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等会议召集情形;二是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回避表决主体范围,明确发行人、发行人的关联方以及对决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回避表决;三是完善议案及决议公告、决议效力相关安排,同时,规定发行人等相关方未对会议决议内容及时回复时,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此外,本次规则修订引入了发行人发生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影响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情形,作为存续期投资者适当性调整标准;同时,调整个人投资者可以购买的债券范围,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激发市场参与主体活力,引导相关主体归位尽责,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提升直接融资比例的应有作用,更好地落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与金融风险防控相关要求,持续推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深交所表示,将推动健全符合债券市场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监管制度机制,推进债券市场深化改革和有序开放任务,进一步做好债券审核监管、风险防控、产品创新各项工作,更好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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