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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开展教育乱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栏目:教育资讯 发布时间:2024-03-29 10:43 来源: 路问教育 阅读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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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湖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发布通告,旨在进一步整顿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入学收费秩序,持续推进教育乱收费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

湖南中小学教育收费要求

1.根据《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规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2.根据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45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21〕16 号)等规定,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收取择校费,严禁借读、空挂学籍并收取相关费用,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以及跨学期预收学费。

3.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等职业学校阳光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0〕57号)规定,严禁招生虚假宣传、欺骗误导学生的行为;严禁高中阶段学校向初中学校和教师支付招生费用,或初中学校和教师向高中阶段学校索要、收取任何名义的经费、实物;重点查处初中学校和教师控制生源定向输送民办学校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中职学校买卖生源、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4.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教育部《高考招生六不准、十严禁、十公开、30 个不得》和省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等规定,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严禁对拟录取(包括单招录取)的大学新生提前预收学费;严禁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大中专学校举办培训班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更不能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将学费与培训费捆绑收取。企业承担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教学任务,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学校、企业都不得再以其他名义额外收取费用;各学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不得变相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

5.根据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大中专院校收费行为的通知》(湘教发〔2022〕3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19〕65 号)等规定,民办大中专院校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民办大中专院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费用,不得跨学年提前预收费;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标准,不得变相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民办大中专院校举办培训班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更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将学费与培训费捆绑收取;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招生,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违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生,不得以给付招生费用或许诺利益的方式委托或者变相委托生源学校及其教职工招生。

6.根据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3〕53号)规定,严禁各高校违规开办自考助学班,未经省自考办批准不得举办自考助学班,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自考助学班,自考助学班收费标准需报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后方可收取;不得违规联合办学机构采取“成人教育专科+自学考试本科”套读,“技能+学历”等方式招生办学,不得超标准收费,捆绑收取“劳动技能费”、“培训费”、自考助学网络平台使用费等费用。

通知要求,各地各校要常态化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整治,严格规范招生入学收费行为,加大对与招生入学相关的违规收费问题查处力度,将违规收费问题与学校年度考核、民办学校年检、招生计划和专项资金安排等挂钩,对学校因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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