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教育资讯 发布时间:2023-12-27 10:05 来源: 路问教育 阅读量:1
近日,广东省发布《关于校园商超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意见》指出,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校园商超实施售卖商品清单管理,不得超许可范围加工烤肠、冷饮、奶茶、豆浆等食品。
《意见》中所提到的校园商超,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商超,包括超市、商店、小卖部、自动售卖机等商品售卖场所。《意见》明确,要严控校园商超的设置范围。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经学校领导班子、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意见》指出,校园商超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或进行合法有效备案方可营业,坚决杜绝无证或未备案经营。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园商超原则上自主经营。确有需要对外承包的学校,应以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择承包单位,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严禁承包方转包、分包或转租他人。
对于校园商超售卖的商品种类,《意见》明确,校园商超实施售卖商品清单管理,建立可售卖品类清单并严格执行。校园商超只能销售有相关许可、质量合格的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食品;禁止售卖“三无产品”;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
中小学校售卖的食品类商品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预包装食品和新鲜水果。严禁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向学生销售玩具;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
针对校园商超的经营管理,《意见》指出,校园商超应远离教学区开设(自动售卖机除外),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售卖的食品和非食品要分开储存、分架摆放,严禁混放。
在商品售价方面,《意见》明确,校园商超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的原则,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一货一签,定期公示商超商品售价清单。鼓励学校与商超承包商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规范商品售卖价格水平,防止过高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