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3-06-07 12:03 来源: 路问教育 阅读量: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5月12日,江苏徐州一则“老师让学生在操场跪地爬行”的视频在网络流传,引发网友关注。当天下午,徐州市贾汪区教育局发布通报称,相关涉事教师已停职接受调查。
通报称,接到反映建平中学教师体罚学生的投诉后,该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到校开展调查核实。
经初步调查,当日上午在学校防灾应急演练结束后,高一年级两名学生在返回教室途中翻越校园护栏,相关教师发现后对两名学生进行批评教育,采取了错误的惩戒方式,造成了不良影响。
目前,贾汪区教育局已安排专人对两名学生开展心理疏导,责成学校和相关教师向学生及其家长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相关涉事教师已停职接受调查,该局将根据调查结果对涉事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通报称,下一步,贾汪区教育局将举一反三,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整顿,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体罚学生的老师是该受到处分,老师的体罚不仅有可能造成学生身体的伤害,更有可能造成学生心灵的创伤。身体的伤害尚能治愈,心灵的创伤则很难治愈。老师不能打着教育的幌子来对学生进行体罚,这是违法的事情,视情节严重,老师还有可能进行法律的制裁。不论你是学生还是学生的家长,遇到这种权益被侵犯的事情,不要害怕和慌张,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以及孩子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