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3-05-05 09:59 来源: 路问教育 阅读量:5
目前,我国托育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数据显示,当前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超3200万,每年新增1000万左右。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托育服务机构约7.5万家,提供托位数约350万个,每千人口托位数约2.5个,与“十四五”规划提出的每千人口4.5个托位数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是促进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基础性工程。做好托育服务工作是实现幼有所育的关键。
目前,我国托育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数据显示,当前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超3200万,每年新增1000万左右。截至2022年底,全国共有托育服务机构约7.5万家,提供托位数约350万个,每千人口托位数约2.5个,与“十四五”规划提出的每千人口4.5个托位数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因此,需要及时调研和预判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在托育服务类型、年龄、内容、形式、价格、距离等层面的不同需求与特点,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积极性,多措并举扩大托育服务供给,引导多元主体发展多样化的托育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满足家庭需求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
新建、改扩建一批示范性公办托育机构。目前,我国公办托育机构较为缺乏,应进一步加大和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力度和撬动作用,支持建成一批具有良好办园质量和社会公信力的公办托育机构,鼓励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支持地市级以上政府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婴幼儿早期发展与保育照护、家庭养育指导等示范引领和专业服务。
优先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托育服务。着力发展就近、方便送托的社区托育机构,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区域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综合考虑区域内常住人口规模、公共服务资源分布、托育服务供给需求状况等因素,精准配置托位建设指标;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托育服务设施要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挖掘社区托育服务资源,鼓励社区通过置换、租赁、回购、腾退等方式新建、改扩建、以租代建,盘活因各种原因停办的资源及未充分利用的社区空间。
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积极发挥工会优势,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就业人员密集的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举办福利性托育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坚持普惠优先,加大普惠托育机构支持力度。尽快明确和完善普惠托育机构的认定范围、认定条件与程序、收费标准、补助资金用途与补助标准、退出机制、资金监督管理等具体认定与管理办法。落实托育机构税收优惠、水电气优惠、示范奖补等支持政策。引导地方政府制定支持性“政策包”,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等支持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运营补贴、托位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奖补激励等多种方式,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服务包”,拓展市场主体进入渠道,引导和支持有实力、信誉高的企业发展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机构,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托育服务。
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托育服务的支持。统筹考虑城乡差别和城镇化进程,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财政资金和政策支持向农村地区倾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慈善机构参与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农村普惠托育服务资源供给。依据地方经济和教育投入水平建立分地区、分对象、不同公益性质的托育服务模式,因地制宜发展农村托育服务。
各类托育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托育服务,加强按需供给、有效供给,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同时,应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和综合监管,建立完善常态监管、动态评估和处罚惩戒等机制,督促托育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促进家庭托育点规范发展,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卫生、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坚决守住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底线,办好人民满意的托育服务,切实提升家庭的信任感、获得感和满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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