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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表决通过,3月1日起施行

栏目: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2023-03-01 10:02 来源: 路问教育 阅读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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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就“稳就业”“保居民就业”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并对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等提出明确要求。

 

 

《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表决通过

2月25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将进一步为上海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自2006年3月1日《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施行以来,时隔17年,上海再次颁布促进就业地方性法规,汇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大就业”工作格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就“稳就业”“保居民就业”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并对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等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上海始终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采取有力举措,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国际形势变化等超预期因素对本市就业形势的叠加影响,就业工作保持稳中向好态势。《条例》的修订实施,将进一步为上海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维护社会稳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内容丰富,涵盖了就业政策、创业扶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与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和重点群体就业、灵活就业等多方面内容,既总结固化了《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施行以来上海探索形成的许多创新性、前瞻性就业工作经验和成绩,又积极回应了上海就业形势和就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

后续,上海将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是全面形成促进就业工作合力。《条例》实施后,将依托市、区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将促进就业工作成效作为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就业服务,鼓励各类院校、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建立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条例》的实施还将进一步引导全社会树立积极的就业观、择业观,明确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学校、媒体等社会各方的促进就业责任义务。

二是全面提升就业质量。《条例》实施后,本市将坚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完善创业扶持措施,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培训体系。同时,上海还将促进重点群体实现更充分就业,对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提供精细化就业援助,对青年和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激发就业意愿、提升就业能力、拓宽职业发展空间。

三是着力拓宽就业渠道。《条例》将引领本市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社会性流动,不断增强人口政策、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的协同性,面向常住人口建立统一的就业服务、创业扶持、技能提升体系,为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足够、合格的人力资源。

上海还将积极拓展就业空间,鼓励规范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发展,进一步加大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就业服务、零工市场建设、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支持力度。

四是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条例》实施后,上海将进一步健全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聚焦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进一步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多元化评价方式,加快推行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深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改革。

此外,上海还将积极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少年崇尚技能、学习技能、走上技能成才之路。

下一步,上海还将深入开展《条例》宣传解读,推动各项机制、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营造公平有序的良好就业环境,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在政策支持方面,《条例》加强投资、产业、区域、财税、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优化企业用工保障服务,提升就业质量。同时,明确创业扶持措施、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载体建设等内容,以创业带动就业。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因素和就业歧视,《条例》从人力资源服务、就业性别平等、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规范,明确各级政府要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

以就业性别平等为例,《条例》规定,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依法保障其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职业培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和规章制度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利的内容。

《条例》也明确了对传染病患者及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益保障;对劳动者诊疗记录、医学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查询作出限制。

为提升公共就业服务的针对性、专业性、便利性,《条例》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细化服务内容和标准。同时,对人力资源信息发布、就业参保登记、就业监测、促进就业资金使用以及失业预警和储备政策、劳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等就业管理内容作出具体规范。

如,第四十一条规定,上海深化就业参保登记一体化改革。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不得虚构用工信息办理相关手续。

如虚构用工信息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的,根据相应的罚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如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照未如实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的劳动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建立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就业,《条例》明确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强化援助工作。

根据规定,上海要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作用,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对青年、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刑释解矫人员等重点群体细化就业帮扶措施。

“扶持重点群体实现更充分就业,对于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要提供精细化就业援助,并给予补贴扶持。”谈到贯彻实施《条例》、提升就业质量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说,“对于青年和高校毕业生,要多措并举充分激发就业意愿、提升就业能力、拓宽职业发展空间。”

上海老龄化程度长期居全国前列,充分的人力资源供给和稳定的就业规模是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

上海市人社局表示,《条例》实施后,将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社会性流动,继续增强人口政策、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的协同性,建立面向常住人口、统一的就业服务、创业扶持、技能提升体系,为上海的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足够、合格的人力资源。

根据《条例》精神,上海还将鼓励规范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发展。上海市人社局称,近年来,灵活就业已成为上海市新增就业的重要渠道。在线新经济等互联网新业态蓬勃发展,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亮点,催生了灵活就业群体加速壮大。

针对新就业形态,《条例》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还规定,上海要建立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权益。

“《条例》实施后,本市将进一步加大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就业服务、零工市场建设、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支持力度,不断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优化灵活就业创业环境。”上海市人社局上述负责人说。

随着《条例》3月1日起施行,2005年通过的《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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