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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以生态文明教育命名的地方立法出台,9月1日正式施行!

栏目:教育资讯 发布时间:2022-07-05 14:20 来源: 路问教育 阅读量: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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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也是全国首部以生态文明教育命名的地方立法。《办法》明确将每年6月5日环境日所在的周为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宣传周。同时,鼓励和支持动植物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公共文化设施等向公众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在生态文明教育宣传周免费开放,提供生态文明教育服务。

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

学校生态文明教育

中小学校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家庭生态文明教育、社会生态文明教育、保障激励措施、附则,共六章四十条。《办法》提出,"每年6月5日环境日所在的周为本省生态文明教育宣传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应当集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主题活动。"

据悉,在借鉴部分地方早期立法的基础上,《办法》对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实践进行了总结与提炼,结合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和时代要求创新提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引领性的制度措施。比如,专章明确家庭生态文明教育的内容与责任,提出并明确"将青少年作为生态文明教育的重点对象"。

针对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办法》强调,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将相关内容和要求纳入教学活动安排,保障生态文明教育师资和课时,激励生态文明教育教学创新。学校应当加强生态文明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按照规定组织落实学校生态文明教育教学要求,充实、培养生态文明教育师资力量和课外辅导员,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教师业务培训内容。

同时,《办法》分别列出了幼儿园、中小学、高等院校等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相关要求。比如,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参加生态文明教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态文明行为习惯。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生态文明教育相关课程,培养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发挥学生社团等组织的作用,培育、提高学生生态文明素养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技能。

社会生态文明教育

鼓励和支持动植物园、湿地公园等向公众优惠或者免费开放

社会生态文明教育,需要政府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形成合力。《办法》明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单位文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并支持职工参加生态文明教育。

《办法》规定,本省建立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生态文明教育培训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应当接受生态文明教育培训。此外,公务员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内容。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机构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结合实际,将生态文明教育相关内容和要求纳入教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结合实际以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操作维护人员等为重点对象开展生态文明教育。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参与公益性生态文明教育。鼓励和支持动植物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公共文化设施等向公众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在生态文明教育宣传周免费开放,提供生态文明教育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免费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国家和本省对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保障激励措施

推动建立生态文明教育激励评价机制

如何调动普通民众参与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办法》专门单列了"保障激励措施"一章。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生态文明教育。鼓励、引导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基金参与生态文明教育。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所需的经费由本单位承担,生态文明教育中涉及清洁生产培训的费用可以依法列入企业经营成本。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加大生态文明教育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等应当推动建立生态文明教育激励评价机制,采取典型示范、基地建设、警示教育、资源共享、交流合作、检查评估等措施促进生态文明教育工作。

在监督方面,《办法》还提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生态文明教育工作情况纳入教育督导指标体系,按照规定实施督导评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文明教育责任,并将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范围,依法实施信用激励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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