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高职 发布时间:2023-10-12 16:22 来源: 路问教育 阅读量:2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四川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完善我省普通高校分类考试招生制度,现就做好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简称高职单招)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优化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方式,实现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录取,规范高职单招行为,向学生提供多种选择,让学生更加公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确保高职单招工作规范有序,进一步提升学校办学质量和治理能力,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考试招生方式
(一)计划管理。科学核定招生学校年度招生总计划和高职单招计划,适度调整高职单招计划比例。省内高校当年高职单招计划数,原则上不低于学校上年高职(专科)招生总计划的55%,不超过学校上年高职(专科)招生总计划的70%。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计划数,原则上应达到高职单招计划数的50%以上。
(二)考试科目。高职单招考试分为文化考试和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试卷及答题卡按招生对象分为针对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普高类”和针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中职类”。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普通高中毕业生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内容包括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综合测试重点考查职业技术理论知识(文化艺术类考生参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统考)。
(三)考试报名。高职单招实行网上统一报名。在规定时间内,考生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s://www.sceea.cn),自主选择填报1个考点,再登陆考点指定网站,进行报名信息确认。考生到所填报确认的考点参加文化考试和职业技能综合测试。
(四)考点设置。按照“质量优先,严格规范,动态调整”原则,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遴选高等职业学校作为考点。考点学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
1.立项省级及以上“双高计划”(含培育)建设单位;
2.国家数字校园试点学校;
3.近三年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十四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职业教育国家在线精品课程、国家级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国家级职业教育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培育项目、省级产教融合示范项目、省级现代产业学院等成果之一的学校。
对近三年查实存在重大违规招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意识形态安全事件、重大违规就业行为、重大违规组织实习等问题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今后年度,根据以上情况,对考点学校进行动态调整。
对无考点学校的市(州),由相关市(州)招生考试机构代设考点,并代为组织开展文化考试和职业技能综合测试。
(五)试卷评阅。高职单招文化考试和职业技能综合测试答卷实行全省统一评阅,考生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
(六)志愿填报。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登录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按网站提示和有关要求填报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学校志愿设置为9个平行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6个专业志愿及专业调配志愿。
(七)录取办法。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普高类和中职类考生人数及文化考试、职业技能综合测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分别确定全省文化考试、职业技能综合测试成绩最低要求。在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下,对达到全省文化考试和职业技能综合测试成绩最低要求的考生,根据其文化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综合测试成绩的总分,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办法投档,供学校审录。
高职单招的报名方式、志愿填报、命题管理、考试组织、评卷管理、录取实施等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制定并公布。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高职单招是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校要加强对高职单招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压实监管责任,组织做好辖区内高职单招政策宣传解读、过程监管、违纪违规问题处置及有关协调配合工作。各招生院校是高职单招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好高职单招宣传、录取等工作。各考点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成立高职单招工作专班,认真落实考试准备、校园安全、考场秩序、后勤保障、保密规定等方面责任,确保高职单招工作平稳顺利。
(二)加强招生宣传。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院校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高职单招政策解读、信息咨询和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通过新闻媒体、招生考试网站等途径发布信息,确保考生和家长对我省高职单招的政策、办法应知尽知。要坚持以考生为本,增强服务意识,及时耐心解答考生的咨询。要认真做好信访咨询,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高职单招违规招生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对违反招生纪律的招生院校,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其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停止招生等处理,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高职单招违规招生行为的监督,对违规招生行为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