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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政策

栏目:高考政策 发布时间:2023-11-20 12:01 来源: 路问教育 阅读量:7

2022年11月23日,北京市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摘要)发布。下面是北京市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政策相关解读,希望大家对北京市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政策有所了解。

 


 

北京2023年高考艺术类招生政策

一、报名

凡报考艺术类专业招生的普通高考和高职单考单招考生应报名参加文化课和专业课考试。

(一)文化课考试报名

文化课考试报名,即2023年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由全市统一组织,各区教育考试机构具体实施。

(二)专业考试报名

2023年北京市组织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美术统考”),报名在高考报名时进行;其他艺术类专业由有关招生院校自行(或联合)组织考试(以下简称“校考”),报考具体要求由招生院校按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确定,并向考生公布。

二、考试

凡报考艺术类专业招生的考生均须参加文化课和专业课考试。

(一)文化课考试

报考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按《北京市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报考高职单考单招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分为北京市组织的美术统考和招生院校组织的校考两种形式。

凡北京市美术统考涉及的专业范围,除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及专业(具体名录以教育部发布的为准),可在北京市美术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组织校考外,其他院校不得组织校考。

美术类专业范围内各专业中校考考试与美术统考内容不相关的,是否要求考生美术统考成绩合格,以招生院校要求为准;若招生院校对美术统考成绩不做要求的,须向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交备案函,备案函应包括专业培养目标、校考考试内容等信息;2023年北京市美术统考专业(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范围)未涉及的艺术类专业,招生院校可组织校考。

1.美术统考

美术统考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各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实施。

考试科目:素描、色彩、速写,各科满分均为100分。

考试日期:2022年12月10日。

发布成绩:2022年12月30日发布美术统考成绩,同时公布美术统考本科、专科(高职)、高职单考单招合格分数线、成绩分布等信息。考生可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cn)查询本人成绩。

美术统考的相关考务要求按《北京市2023年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实施办法》执行,相关评卷要求按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评卷工作规定执行。

2.校考

考生应严格按照招生院校各项规定按时参加专业校考。

招生院校要认真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教育考试组考防疫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考试工作方案、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要加强考务人员防疫培训和应急演练,严格落实防疫工作各项要求,积极采取线上考试等方式,减少现场人员聚集和流动,坚决守住不因考试引发疫情传播的底线。

要严密组织考试,严格落实考生资格审核主体责任、考评人员管理和考试过程管理,建立完善考评人员回避制度、“黑名单”制度,细化完善安全保密、命题制卷、考试组织、阅卷评分、监督管理等工作流程,确保考试过程公平公正、平稳顺利。

要严格控制校考现场考试规模,确需线下现场考试的,原则上须在院校所在地组织校考。

为维护首都安全稳定,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我市2023年将不为京外院校提供在京校考考点,京外院校不得在京组织校考。

招生院校按专业发放校考合格证应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比例,每个专业校考合格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专业上一年度录取人数的4倍。

三、志愿填报

考生应按全市统一规定的本、专科志愿填报时间和要求进行网上志愿填报。统考考生可选报“本科提前批艺术类”“专科(高职)提前批艺术类”志愿。单考考生可选报“高职单考单招”志愿。未取得相关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填报艺术类专业志愿无效。

(一)统考艺术类志愿设置

统考艺术类志愿设置为两个批次,分别为本科提前批艺术类和专科(高职)提前批艺术类。

1.本科提前批艺术类

本科提前批艺术类分为A、B两个阶段,依次录取。

(1)本科提前批艺术类A段: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专业)。设置2个顺序志愿,不设置征集志愿。

(2)本科提前批艺术类B段:除本科提前批艺术类A段以外,美术类使用美术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以及非美术类使用校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其中,美术类院校(专业)设置8个平行志愿,非美术类院校(专业)设置2个顺序志愿。

在考生已填报志愿录取结束后,如还有院校招生计划没有完成,将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其中,美术类院校(专业)设置5个平行志愿,非美术类院校(专业)设置2个顺序志愿。

本科提前批艺术类与本科提前批普通类录取同期进行,考生不能兼报,但艺术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其他志愿。

2.专科(高职)提前批艺术类

专科(高职)提前批艺术类招生院校(专业),美术类院校(专业)使用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设置10个“专业+院校”的平行志愿;非美术类院校(专业)使用校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设置2个顺序志愿。

在考生已填报志愿录取结束后,如还有院校招生计划没有完成,将进行征集志愿录取。其中,美术类院校(专业)设置5个“专业+院校”的平行志愿;非美术类院校(专业)设置2个顺序志愿。

专科(高职)提前批艺术类与专科(高职)提前批普通类录取同期进行,考生不能兼报,但艺术类考生可以兼报专科(高职)普通批志愿。

(二)高职单考单招艺术类志愿设置

高职单考单招采用顺序志愿,设置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置2个专业(考生既可填报艺术类专业志愿,也可填报普通类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选项。

四、录取

(一)录取安排

艺术类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北京市2023年本科提前批艺术类、专科(高职)提前批艺术类录取分别安排在本科普通批、专科(高职)普通批之前进行。高职单考单招艺术类录取安排在高职单考单招批次内进行。

(二)文化课成绩计算方式

统考艺术类本科层次录取时,文化课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考生选考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统考艺术类专科(高职)层次录取采用“统考+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招生模式,文化课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成绩组成。

高职单考单招艺术类录取时,公共文化课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3门成绩组成。

(三)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院校(专业)可自主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须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前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

上述院校的艺术类专科(高职)专业及其他院校所有艺术类专业(含高职单考单招)的录取,文化课成绩执行北京市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四)投档及录取

顺序志愿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投档录取,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若院校招生计划未完成,再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进行第二志愿投档录取。按考生所填报的院校志愿,将文化课成绩(参加专科〔高职〕录取的考生还包括学校提出的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要求)及专业成绩均符合条件的考生档案一次性全部提供给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根据本校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平行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对文化课成绩和美术统考成绩均上线且未被录取的考生(若招生院校对专业成绩及文化课成绩有特殊要求,经招生院校公布后,也作为投档条件。专科〔高职〕投档时要求考生须符合学校提出的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要求),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一次性投档。

综合分计算公式为:本科综合分=美术统考成绩/300×750×50%+高考文化课成绩×50%;专科(高职)综合分=美术统考成绩/300×450×50%+高考文化课成绩×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

投档时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顺序,投档到排序在前且有计划余额的志愿。当报考同一个志愿综合分相同的考生人数大于计划余额时,本科将依次比较美术类统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三科总成绩,对单项成绩高者进行投档,直至完成该志愿招生计划,单项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专科(高职)将依次比较美术类统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对单项成绩高者进行投档,直至完成该志愿招生计划,单项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投档后,由招生院校根据本校事先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本科提前批艺术类B段、专科(高职)提前批艺术类及相应批次征集志愿投档时,先投平行志愿,再投顺序志愿,已被平行志愿投档的考生,不再参与顺序志愿投档。招生院校对平行志愿和顺序志愿投档的考生同期进行录取。

五、严肃考试招生纪律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关系到高等艺术教育的发展,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落实招生信息公开,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公布考试招生办法和公示相关考生信息,未按要求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要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艺术类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流程监督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

凡在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考生,包括冒名顶替、伪造材料骗取报名资格等情况,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艺术类考试的报名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该生当年高考报名和录取资格。

作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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